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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车辆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,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。《保险法》规定,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可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;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,对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”的考虑因素包含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。

如皋法院审理认为,案涉车辆的商业保单载明其使用性质为“非营业”,该性质的车辆,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、朋友等与车主有特定关系的人,而事故发生前两个多月,平某在顺风车平台接单184单并收取费用,且行驶路线不固定、区域跨度大,显然有别于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,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顺风车形式。综合考虑其出行目的、行驶路线、收费情况以及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,其行为明显超越私家车出行以“家庭自用”为目的、顺路搭载他人的范畴,更接近营运车辆的有偿载客服务,客观上显著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。

法官表示,家用轿车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通常选择使用性质为“家庭自用”而非“营运”,但不少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注册,在路程中接单并收取费用,顺路搭载乘客并收费的情形即视为营运,不限于发生事故时这一单是否完成、是否已实际收费,应综合考虑出行目的、行驶路线、收费情况以及车辆作为顺风车的出行频率等进行评价。私家车主若经常在平台接单,投保时就应向保险公司说明,视作营运车辆投保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财险合同中,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,保险费率标准更高。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投保,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,案涉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,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。同时,保险条款中涉及“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”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,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;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、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,免责条款经其确认。据此,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🔧(撰稿:程聪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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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李媛红🕺LV6六年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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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903年-《中国白话报》在上海创刊🥝
      2024/12/21   来自株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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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😵逄静环LV7大学四年级
      3楼
      参与制定全球首部ESG国际标准!美的ESG实践彰显全球影响力❅
      2024/12/21   来自马鞍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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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荆可文🕎LV4幼儿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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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哈尔滨新区两个改革案例获国家级殊荣😅
      2024/12/21   来自玉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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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宣萱姣LV3大学三年级
      5楼
      响应更快!虹桥枢纽大客流网约车调度平台上线🐃
      2024/12/21   来自慈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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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雷民岚💏🚜LV7大学三年级
      6楼
      谱写“一国两制”成功实践的华彩篇章(庆祝澳门回归25周年)👑
      2024/12/21   来自泰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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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霍哲云LV4大学四年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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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松柏为什么不怕冷?(把自然讲给你听)❴
      2024/12/21   来自通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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